5.13 灭A类火性能


5.13.1 灭火实验房间
    同 5.12.1.1。
5.13.2 试验仪器
    a)氧浓度仪同5.12.1.2a);
    b)火灾模型;火灾模型由整齐堆放在金属支架上的木条构成,金属支架高为600mm±10mm,木条含水率为9%~13%,含水率12%时的密度为0.45g/cm³~0.55g/cm³,木条横截面为正方形,边长40mm±1mm,木条长度450mm±10mm。
    木条分层堆放,上下层木条成直角,每层六根,间隔均匀,共四层。
    引燃盘同5.12.1.2c),引燃燃料1.6L。
5.13.3 灭火装置的安装
    所试验的灭火装置可以安装在房间内除了能直接喷射到燃料盘以外的任何地方。气溶胶灭火剂的质量可根据生产单位提供的灭效能确定,灭火装置可多台组合。但灭火剂总量不应大于15kg。
5.13.4 试验步骤
    a)将气溶胶灭火剂放在-20℃±2℃条件下24h,然后立即移入50℃±2℃条件下24h,取出室温下放置至少2h。
    b)在面积为0.25m²的引燃盘内加入1.6L120#溶剂汽油,通过点燃汽油引燃木垛。将木垛放在引燃盘上部中心处,其底部距引燃盘上沿300mm。试验架应制成能使木垛底部暴露于大气中。在房间外引燃木垛,使木垛自由燃烧6min,在6min 预燃时间结束前15s之内将木垛移入房间内放在试验架上。试验架位于房间中央木垛底部距地面600mm。
    c)关闭房间门,开始驱动灭火。在驱动时,房间内木垛高度上的氧浓度低于正常大气中氧浓度的值不得超过1.5%。药剂释放完后房间应保持密封10min。然后移出木垛,观察有无复燃现象。
5.13.5 结果
    灭火剂释放结束后60s内应扑灭明火,保持密封10min后,打开试验空间通风,木垛不复燃,则为灭火成功。

目录导航